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组织原则,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为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总支一班人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创新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条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总支决定的任何重大问题都必须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第三条 党总支必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党委的决定不符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党委坚持原决定,党总支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可以向再上一级党的组织报告或反映情况。
第四条 公司党总支书记是公司党总支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但在党总支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服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压制民主搞“一言堂”。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双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一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 集体领导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1.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换届时党总支工作报告;对党员发展对象的审查与批准;上报学校优秀党员及其他先进分子名单以及对党员的处分决定,都要由集体做出决定。
2.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如行政领导班子的决定与党总支意见不一致时,一般问题应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尊重、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决定;对于涉及到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确实要起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3.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集体做出审查结论或意见。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党总支
2017.10.30